根据《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党组〔2006〕36号)、《关于印发〈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新党组〔2008〕1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发〔2004〕69号)等文件精神,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农业厅和畜牧厅,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2647名。其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316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198名,畜牧技术推广人员133名。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新疆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2、新疆普通大中专院校内地生源应、历届毕业生;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两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
上述人员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人员;
3、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4、已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新疆生源非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报考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必须具备报考岗位相应的执业资格;
7、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1973年以后出生);
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要求
各招聘岗位详见《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招聘到县以上农业、畜牧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2年。下派期满,经考核合格按规定回招聘单位工作。招聘到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下派到乡镇(场)工作2年。尚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暂不下派,待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资格后再下派到乡镇(场)工作2年。下派期满,经考核合格按规定回招聘单位工作。招聘人员下派到街道、社区工作,视同下派到乡镇(场)工作。招聘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不再下派。招聘的“三支一扶”、“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不再下派(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两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确认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填写报名表。符合岗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于2008年7月21日10︰00时至 7月31日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如实填写《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为地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农牧技术推广部门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证件照,jpg格式,文件大小20-50K)。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可根据个人志愿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2、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3、下载打印《报名表》,确认报名结果。报考人员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资格审查和面试时携带。注意:一旦下载打印报名表,即为报名确认,所报职位不能再进行改动)。
4、缴纳有关费用。
⑴交费方式:报考人员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纳有关报名、笔试费用,24小时后访问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交费情况。
⑵交费时间:2008年7月23日10︰00时—7月31日18︰00时。
⑶报名费和笔试费标准。笔试考试费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5〕25号文件执行。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费每人每门4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拟参加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
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考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拟参加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缴纳报名费15元。
5、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2008年8月30日10︰00时起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的可到当地人事部门寻求帮助)。
6、要求。
考生应严格按岗位条件、要求报名,凡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以及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取消面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进行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1)《职业能力测试》: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2)《相关专业测试》: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2、试卷命制
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命制。
3、答题要求
报考农业、畜牧部门的考生,可根据岗位需求选择答卷文种。
报考卫生部门的考生,需求专业为维吾尔医学、维吾尔药学岗位的,要求使用维吾尔语答卷,其他岗位一律使用汉语答卷。
4、笔试加分
⑴对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族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⑵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
⑶对报考医疗卫生岗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考生在笔试成绩的基础上加50分。
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情况的,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
对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考人员(须同时具有学历、学位),可不参加笔试,其笔试总成绩以100分计算。
5、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笔諕时间:2008年9月6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6、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沛区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一门课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自2008年10月8日10︰00时起,考生可通过手机查询笔试成绩。联通用户编写短信xjrsks#考号发至8777,移动用户编写短信xjrsks#考号发至10668896,也可登陆新疆教育网(www.xjedunet.com)、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查询笔试成绩。
(三)资格审查
2008年10月20日—22日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招聘1-2人的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岗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资格审查。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持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笔试准考证原件以及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报考岗位的地、州、市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要求:
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人事部门(三支一扶办公室)相关证明;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县(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4、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同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考生从2008年10月10日起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面试安排。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根据笔试合格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面试人员确定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3、面试时间、地点及费用
2008年 10月25日—27日(开始时间为上午10︰00时,下午:16︰00时)
每个岗位的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在指定时间段内合理安排。面试费由招聘地、州、市人事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4、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时,考生须提供报名表、笔试准考证、毕业证(硕士研究生须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聘用。
5、总成绩计算
笔试总成绩 = 笔试成绩÷2
总成绩 = 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体检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参加体检考生请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负担。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各地、州、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形式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确定。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公示
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考试、体检、考察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于2008年11月11日—17日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示。
(八)聘用
自治区人事厅对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下达录取通知,并于2008年11月20日起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布。招聘人员凭录取通知于12月1日—5日到各地、州、市人事部门报到,经有关部门岗前培训后,由各地、州、市人事部门再统一派遣到招聘地县或招聘单位。未按时报到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事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并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厅综合计划处:0991-4685851
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0991-8565739
自治区农业厅组织人事处:0991-2865083
自治区畜牧厅组织人事处:0991-8565065
考务技术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事厅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51808
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
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监察室:0991-8560286
自治区农业厅监察室:0991-2865679
自治区畜牧厅监察室:0991-8565501
附件:政法类岗位表 农医类岗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