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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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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3:35:58    

 

为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严防“高考移民”,维护我区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地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普通高考报名组织工作机构设三级,即: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学,其职责分别为:

(一)各地中学具体负责组织本校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考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对本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学直接对本县(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级普通高考报名组织机构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实行各级组织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工作责任人“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关于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区应届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

(二)我区往届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条件

1、往届毕业生须在新疆参加过普通高考(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全疆历年普通高考报名信息库名单为准)。

2、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有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及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考生是否遵纪守法的证明。

(三)其他考生报名条件

1、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会考成绩。(须出具父母调动的相关手续证明)

2、在我区出生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报名,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出具就读学校高中学籍档案及省级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3、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引进人才,区外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及对开发建设新疆有特殊贡献人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高中阶段在新疆就学两年(高二、高三)且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要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或在疆注册投资资金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当地户口所在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兵团系统,可由新疆建设兵团师级以上(含师级)党委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中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准予报名,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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