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关于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民宗委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组织、审查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本县(市)关于普通高考报名的信访、举报和查处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级组织报名工作机构的工作,对组织报名工作机构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地州(市)实行“三级负责制”,即由中学、各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分级负责。
各中学负责本学校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县(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复审,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批准。
派出所在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应主要对考生及其父母的户口进行审查,看是否长期居住本地,若属中途迁入,就应看迁入时间是否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要求。同时,还应对考生户籍薄进行真伪鉴别。
四、普通高考报名时间
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高考当年的2月底前结束。
五、关于加强信访举报、政策宣传和公示工作。
各报名组织机构和资格审查小组要切实加强信访举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各县(市)、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面向社会层层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各中学、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要将考生有关报名信息(姓名、考号、照片、毕业中学等)在所在中学、所在县(市)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它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