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8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新疆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008年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 报名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新招委[2007]10号)执行。
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必须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2、借考条件:
户口在我区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或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确有困难需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考的,其借考地高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新疆相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可由考生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向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州、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并经借考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到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方可在考生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我区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考试结束后,答卷寄往考生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我区跨地、州、市就学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如确有困难者,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学校证明属实,由户口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其户籍条件,招生考试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就读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并参加考试。异地考生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及国贫、区贫县报考的,不享受这些地区的录取照顾政策。
3、在新疆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的《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和《200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信息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内容应真实、准确。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前完成。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写的报名卡和院校、专业志愿卡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信息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放弃志愿”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逾期不报,不予受理。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