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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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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6 18:53:16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三  附则

 

79、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8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81、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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