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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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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6 18:53:16    

 

  考生电子档案

 

5、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及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报考弄虚作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须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6、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校验、确认,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考生档案库,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地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2、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体检医院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安排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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