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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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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6 18:53:16    

 

29、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0、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公室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2、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3、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4、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5、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7、区内高等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对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和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录取

 

38、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院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各高等学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9、录取共分六个批次:

 

1)本科零批次: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及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院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本批次设三个志愿,其中二至三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汉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多填无效),报考民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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