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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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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6 18:53:16    

 

5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第一或第二志愿填报区内院校以及本科零批次、本科三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区内院校和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志愿,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填报区外院校不加分。

 

51、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2、加分考生必须提供相关成绩和证书的原件,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留存备查。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认真审核、确认、签字并向社会公示(主要渠道是招生网站、新闻媒体、当地中学)后,须填写《加分考生汇总登记表》,并加盖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公章,在525之前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一经上报,不得变动,否则无效。所有加分一律计入高考总成绩。

 

5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院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报考区内院校的农、林、牧、地矿、煤炭等艰苦专业的第一志愿的汉语言考生,当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照顾投档;鼓励汉语言考生报考区内院校,录取时给予政策倾斜。

 

56、保送生的招生: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83号)执行。

 

57、关于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的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58、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鼓励高校接收因志愿“撞车”落选的高分考生。

 

59、民语言考生数学限分:

 

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的数学成绩进行最低分数限定,实行“文理同步,本、专科区别,逐年提高”的原则,具体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0、“民考汉”、“汉考民”、“实验班”的招生

 

“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其中,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每批次只能填报两个志愿(使用汉语言招生计划志愿表);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可按志愿表中设置的各志愿栏填写(使用民考汉招生计划志愿表)。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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