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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实验班考生可填报民考民、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但不能兼报。否则,填报的志愿无效。填报民考汉计划的院校的考生可享受“民考汉”或“汉考民”考生的加分照顾政策。
6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等学校负责。
高等学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2、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等学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3、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在7月31日之前结束;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64、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教育部规定)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5、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66、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7、本、专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
九 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招生
68、报考区外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报名。
69、报考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的“三校生”,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单列招生计划、单独组织报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单独组织录取。考试科目为三科:语文、数学、英语(民语言考生考汉语)。
所列第68、69条考生不能兼报。
十 招生管理职责
70、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等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
(4)指导、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