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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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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3 12:01:06    

 

据中国人事报报道,日前,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发出通知,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吸收十多年来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实践经验,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和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

《规定》明确,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规定》指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规定》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同时强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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