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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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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9 18:12:41    
 

  ()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31);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1),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30) 

  ()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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