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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课程网上教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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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29 15:36:47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方面: 1. 了解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2. 理解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效力。 3. 掌握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能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相关的教育法律问题。

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育法概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教育法律规范

三、本章的重点内容为: 1. 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 2.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 教育法的渊源、效力与体系; 4.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与结构

四、本章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一)统治阶级意志;(二)国家制定或认可;(三)强制力;(四)教育法律关系;(五)行为规则。

    广义上,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是一样的,狭义上是不同的。教育法如果打上引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如果不打引号,就是含义比较宽范的教育法。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颁布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务院制订和颁布的。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看看是在哪个层次上应用,本课程的文字教材中有些地方将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同时并列,这是狭义的。如果没有并列,单指教育法律是广义上使用的。究竟哪一块是广义的,哪一块是狭义的,需要根据背景来确定。

二、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归纳起来,教育法的特性可表现为三点:(一)调整对象的特性。即教育法调整的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性。即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教育法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有时互相交叉、重叠。不象其他法律的法律关系那样单一。(三)调整手段的特性。即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在教育法律纠纷时,经常运用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民事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教育手段,等等,还可以是这些手段的结合运用。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这里应当注意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学的基本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人说好像是一样的,我觉得它们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所体现的原则,带有强制性。教育学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教育规律中的一些原则,一般不带有强制性。所以,我们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中讲到教育法的平等性,与教育学的平等性概念是不一样的。教育学讲一视同仁,但是它不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而教育法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触犯了此项原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我们要理解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与教育学的基本原则的不同点。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 ) 宪法; ( ) 法律; ( ) 行政法规; ( ) 地方性法规; (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

其中,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 是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于什么人或组织。可以概括为时间、空间、对象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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