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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效力很重要,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在区分教育法的效力时,应学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划分范围。
三、教育法的体系
四、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与分类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 1. 义务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2. 禁止性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3. 授权性规范。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自由”等字样。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具体地说,它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 )假定(法定条件);( 2 )处理;( 3 )奖惩。奖惩,也称后果。
这三个结构有时体现在一部法中,有时体现在一个条文中,但有时是分散的,所以在研究教育法律的时候,应注意理解教育法律的特点。
典型案例: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
案情: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 2003 年 4 月 12 日 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 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其班主任老师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
案例分析:从教育法律角度看,谁有责任,有什么责任,就涉及到所讲的法律规范。刚才讲了作为案例分析,一般应着重分析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分析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汪宗惠)、学生(丁婷)、另外还有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丁婷的父母)。
第二,分析案例中有谁违法了,违反了什么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教师汪宗惠已触犯了《教师法》,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学生丁婷的人身权,导致其用自杀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因此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是学校任命教师汪宗惠担任学生丁婷的班主任教师,而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因此,学校对教师使用不当,对学生监护不利,也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在此,应当明确,学生丁婷并没有违法,因为其学习不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
第三,分析案例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教师汪宗惠对学生进行人身侮辱,促使其自杀,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但由于学生丁婷的自杀行为主要是由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并不是由教师汪宗惠直接造成的,因此,教师汪宗惠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应注意,在分析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识到:虽然教师侮辱学生不对,但其并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学生自杀并不是因老师说了一句话而引起的,不要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教师侮辱学生不对,学生自杀是不能正确对待老师的做法,所以是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与此同时,由于丁某是在学校自杀的,学校在这方面有对教师教育不严、对学生监护不利的责任,因而也应承担一部分法律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1 )教师必须认真学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以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