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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课程网上教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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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29 15:39:20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项: 1. 了解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的体系;国家现行的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2. 理解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义务教育制度的基本学制和实施状况;国家职业、成人、扫盲教育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国家关于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的有关规定。 3. 掌握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及适龄儿童与少年的义务,并能依法举例说明或分析相关的违法行为。

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盲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

 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 1. 学校教育制度; 2. 义务教育的制度; 3. 国家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育制度; 4.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5.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四、本章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学前教育;二、初等教育;三、中等教育;四、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

 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强制性,强制适龄儿童和少年、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履行相应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一、义务教育的学制:(一)年限。(二)学制。(三)年龄。(四)特殊情况。(五)学校类型。

 二、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一)国家与社会的义务: 1. 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 2. 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 3. 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4. 在社会义务方面有几项义务。(二)学校的义务;(三)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 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适龄儿童、少年有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此期间不得辍学。

 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盲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 1996 年 5 15 日 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该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二、成人教育制度(一)概念: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成年人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二)形式。成人教育的办学形式多样。(三)任务。 1.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 2. 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3. 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 4.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5. 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三、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概念: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识字少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一)扫除文盲教育的标准与要求

 第四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一、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概念。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按国家规定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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