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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业证书制度:(一)概念。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二)颁发。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或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三)分类。我国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方面。 1. 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 非学历证书是指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按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学制系统内分阶段的教育活动,不能发放学历证书,但可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具体情况,给毕业生发放写实性的学业证书。这类学生如要获得学历证书,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或者自学考试。
三、学位制度:(一)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二)分类:“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授予:《学位条 例》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四)种类: 1. 学术性学位; 2. “专业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 MBA )学位、“医学(临床)博士”学位、“教育硕士”学位等。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制度:(一)概念。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二)机构、性质和任务。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 1 )督政。( 2 )督学。
第七章 学校
一、本章的学习目标有三项: 1. 了解学校内部权利的划分及其运行机制。 2. 理解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3. 掌握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能分析与学校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设立、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
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 1. 学校的法律地位; 2. 学校的设立; 3.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4. 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
四、本章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学校的含义。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二)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二、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界定: 1. 首先,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条件的。学校应符合《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 (1)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2. 其次,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限制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各级各类学校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是存在限制的。它必须严格按照本校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来从事有关教育的活动。例如,中小学校不能实施与基础教育培养目标不相符合的活动,不能发硕士证书。 (4)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是有程序的。
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一)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
一、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 一 ) 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简称“有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