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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课程网上教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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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29 15:39:20    
( ) 必须有合格的教师(简称“有教师”); ( ) 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简称“有设施”); ( ) 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简称“有经费”)。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简称“办学自主权”; (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简称“组织教学权”; ( )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简称“招收学生权”; (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管理学生权”; (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简称“颁发证书权”; ( ) 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简称“聘任教师权”; ( )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简称“管理设施权”; (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简称“拒绝干涉权”;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法定其他权”。

 二、学校的义务: ( ) “遵守法律义务”; ( ) “贯彻方针义务”;(三)“维护权益义务”;(四)“提供情况义务”;(五)“照规收费义务”; ( ) “接受监督义务”。

 第四节 学校内部权力划分及其运行

 一、学校内部权力的划分: 1. 校长的地位和职责。 2. 学校教职工的职责

 第八章 教师

 一、本章的学习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理解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以及有关教师法律地位,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的相关规定。 2. 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的法律规定;能熟练运用本章理论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

 二、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 1. 教师的法律地位。 2.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 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 4. 教师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四、本章知识要点讲解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赵老师:您好!我是云南电大《教育法学》责任课的教师——杨勇。请问: 1. 该课程的教学资源什么时候上网? 2. 该课程作为本科课程,与专科的《教育法制基础》在教学上有什么主要区别和主要要求? 3. 《教育法学》教材什么时候发行?谢谢!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含义。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对教师职业的定位。对此,我国《教师法》第三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二)特征。 1. 身份特征——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达到规定的相应学历底线;二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要求;三是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 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 3. 工作机构。从教范围——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4. 责任使命 —— 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现行法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一)政治地位。(二)职业地位。(三)经济地位。(四)社会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教育教学权”;(二)“学术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四)“报酬待遇权”;(五)“参与管理权”;(六)“进修培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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