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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课程网上教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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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29 15:39:20    

 二、教师的义务:(一)“遵纪守法义务”;(二) “贯彻方针义务”;(三)“思想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义务”;(五)“维护权益义务”;(六)“提高水平义务”。

 请问:目前,在我国应如何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三节 教师专业化及其法律规定

 一、教师专业化的含义

 二、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制度的含义;(二)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三)教师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四)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职务制度

 四、教师聘任制度

 (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定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第九章 学 生

 一、学习目标: 1. 了解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 理解有关学生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界定。 3. 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能分析对相关案例。

二、 本章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

 三、本章的知识要点为: 1. 学生的法律地位。 2.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3.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4. 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

 四、本章重点知识讲解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来源。 1. 公民身份。 2. 学生身份。 3. 特殊身份。(二)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权”;(二)“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三)“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四)“申诉起诉权”;(五)“法定其他权”。

 二、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义务;(二)养成良习的义务;(三)努力学习义务;(四)遵守学校制度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一、人身权的保护、二、受教育权的保护。

 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

 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界定:(一)含义。在具体犯罪构成中存有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的因素时,这样的犯罪被称之未成年学生犯罪。(二)刑事责任。以未成年学生为主体实施的犯罪的界定,主要是在刑法中作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把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三档:第一档为完全无刑事责任阶段,即不满 14 周岁的行为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档为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即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只对八种特别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第三档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即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与成因:(一)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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