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犯罪团伙化; 2 .成员低龄化; 3 .方式智能化; 4 .流失生犯罪率上升。(二)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成因: 1. 自身原因; 2. 学校教育原因; 3. 社会原因。
三、未成年学生犯罪的预防:(一)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教育: 1.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2. 司法部门; 3.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 校外活动场所; 5. 用人单位; 6. 社会基层组织。
(二) 对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 1. 不良行为的种类。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学生预防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有 9 种,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 预防责任。( 1 )家庭;( 2 )任何经营场所;( 3 )学校;( 4 )有关部门。
(三)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 严重不良行为的种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钱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盗;(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 矫治责任。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 ( 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2 )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矫治措施除包括父母管教、送工读学校外,还包括有:( 3 )治安处罚;( 4 )训诫;( 5 )收容教养;( 6 )劳动教养等具体措施。 3. 矫治与保护。( 1 )对未成年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应保障未成年学生矫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 )未成年学生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继续保证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 3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