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5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3. 指导思想。( 1 )救济性。( 2 )监督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予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 .行政处罚行为; 2 .行政强制措施; 3 .行政许可行为; 4 .行政确权行为; 5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 .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7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 .不予行政许可; 9 .不履行法定职责; 10 .不发放有关费用; 11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第一,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第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含义:(一)含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二)特点。 1. 主管恒定(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 诉权专属(由行政相对人提起); 3. 标的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4. 被告举证(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5. 不得调解(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 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具有严格、全面的特点;行政复议则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虽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但同时又具有行政性,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要体现行政特有的迅速、简便等特点。 4. 法律效力不同。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1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 3 )奖惩任免。( 4 )行政终裁。
第五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含义:(一)含义。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产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二)特点。 1. 综合性; 2. 广泛性; 3. 自主性; 4. 合法性; 5. 阶段性。
二、民事诉讼的范围: 1. 由民法调整的; 2. 由婚姻法调整的; 3. 由经济法调整的; 4. 由劳动法调整的; 5.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 6. 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一)起诉(二)受理(三)审理前的准备;(四)开庭审理;(五)判决;(六)执行。
起诉中:( 1 )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 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控告的相对方应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要件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 2 )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主要是指提交起诉状。
教育法学是发展中的一门学科,对于这门学科的重点知识内容,我所讲的是梳理出来的,各位在观看的时候,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学生情况不同,再确定一些重点内容。关于这方面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共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