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新疆将于2009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按照要求,我区从2007年12月开始“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到2008年底,南疆三地州所属县市和2000年底之前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争取将“普九”债务全部偿还,其他县、市、区争取在2009年5月底将“普九”债务偿还完毕。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在乌鲁木齐主会场参加会议。他要求,化解“普九”债务工作要明确目标、责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公开透明、审计核定、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原则。为了加快偿债步伐,自治区决定将地方财政原定2008年到2010年到位的偿债资金,提前到2008年内全部到位。
杨刚指出,化解“普九”债务要明确界限,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做好宣传,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把这项工作办实办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 “普九”工作,到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衍生的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合法利息。地方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森工企业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自治区化解范围。
自治区领导尔肯江·吐拉洪、钱智、靳诺等在主会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