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有一句话叫“人民教育人民办”,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由社会承担,新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有首要责任,《办法》将从今年十月一号起开始实施。
新的《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引入问责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在调研过程中,我们确实看到有些地州县市,凡是领导重视的地方,义务教育的工作就做得比较好,就很出色,反之呢,它就差一些。因此呢,这个《实施办法》就明确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一些任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你必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规定发生违反本办法的一些重大事件,防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人民政府的或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教师如果违反《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相关条例规定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建新:“比如说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普材料及报刊杂志的,强迫规劝学生转学的,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的,或者教师在工作日的期间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像这些行为,由我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呢,要责令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