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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08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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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2 14:03:44    

 

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新补充到高校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根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教人厅[1997]6号文件及教育部教人司[1998]34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实施自治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计划,经研究决定,2008年继续在新疆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三期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司[1998]34号)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行(199411)以后补充到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尚未接受岗前培训的教师均需参加培训。考虑到近几年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队伍构成的实际情况,决定由中等专业学校晋级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医科类院校附属医院的教育教学人员,凡已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或19611月以前出生的,可不参加岗前培训的面授教学,以自学形式参加培训并进行开卷考试。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为《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培训班学习时间每期不低于112学时。第一期为不脱产学习,日期:2008329520,(授课时间安排在周六全天,周日半天及周一至周五中的两个晚间时间);第二期为全脱产学习,日期:2008年7月218月15;第三期为半脱产学习,日期:2008年9月2312月7。(授课时间安排在周六全天,周日半天及周二、四下午半天)。

教学采用讲授、自学、讨论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教学质量,特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同时聘请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进行专题讲座。

四、培训管理

学员学习期间,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凡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四分之一学时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习结束,经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员可回原单位复习自学,经补考成绩合格后,补发合格证书。

五、培训经费

培训费按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规定标准360/人·期收取,由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共同承担。教材费67.50元由学员自理。

请各高校将参加第一期和第二期培训的教师名单于320日前、参加第三期培训的教师名单于9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非乌鲁木齐所在地的学校教师参加第二期培训学习),并及时通知参加培训的教师持学校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在开学前到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到。

报名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新疆师范大学行政楼四楼)。

联系人:张翠英          联系电话:09914332849

                        电子邮件:gszx@xjnu.edu.cn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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