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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两年制”双语培训学员08年4月“双语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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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9 17:50:57    

自治区及兵团各有关培训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和全区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以确保培训质量为核心,组织实施好《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自治区对培训工程进行调整,并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正式启动“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工作。同时,为了进一步调动参训“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质量,提升“双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学历水平,自治区出台了《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试行办法》。按计划,自治区将在每年的14710月进行“双语教育”自学考试,对本、专科专业统考的《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汉语精读》、《汉语口语》、《专业汉语》4门课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进行统考。现将20084月份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200841920日;

二、乌鲁木齐市区培训院校组织报名时间:200832023日;报名地点: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异地培训院校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由当地自考办进行安排。

各培训院校要积极配合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和当地自考办,在参训学员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好有关资格审查、报名和考试等有关事宜。

三、此次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汉语精读》、《汉语口语》、《专业汉语》。其中,《专业汉语》已开考所有的专业汉语考试。

四、报考《专业汉语》时,学员必须按受训学科专业报考,兵团参训学员报考《专业汉语》有关事宜由兵团教育局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安排。

五、乌鲁木齐市区培训院校学员将集中到新疆师范大学进行考试,异地培训院校学员考试地点由当地自考办进行安排。

六、各培训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有关事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七、“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有关事宜请遵照《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的试行办法》执行。

八、其它考试有关事宜由自治区自考办和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具体安排。

有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主考院校(新疆师范大学):徐文兵 43328438928978

自治区自考办:          陈华 860915913999877818

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阿吉木 285054713999922443

兵团教育局师资管理处:张国强289628313579908305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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