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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全日制本科生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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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4 15:3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校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湖南师范大学是一所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属于全国重点批次录取的本科院校。学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座落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岳麓山下,分6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08年学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投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湖南省文科、理科、职高对口类专业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音乐、体育、美术、播音与主持艺术、服饰艺术表演等专业投档比例为相应科类招生计划的103%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专业志愿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各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分别为3分、2分、1分、1分(3211)。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享受加分和降分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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