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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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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5 10:34: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交通大学;部标代码:10732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88(校本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66(铁道校区)

 

  第四条 培养层次:以研究生、本科和高职为主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特点:兰州交通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商、理、人文和管理学科兼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兰州交通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 兰州交通大学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国防生的体检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分数级差为1-5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在缺额专业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区、市)的考生,参照“第十三条”原则进行录取。某些专业投档线上选考科目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颁发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证,文化课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折算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 50% + 专业课成绩× 50%,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0分。新生入学后进行专业课复试,凡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六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国防生男女比例见公布的招生计划,除国防生招生外,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

 

  第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两个专业的考生,须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二十条 在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科专业学费: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法语专业学费为4500/学年;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学费为5500/学年;艺术类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和广告学专业学费为6500/学年;其他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400/学年、非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000/学年。

 

  高职专业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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