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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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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8 10:3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本科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民族预科和新疆内地高中班学生录取工作参照此章程进行,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规定进行。

 

第二章 学 校 概 况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是一所中央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一般本科院校,招生专业均为本科专业。学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包括清源北路主校区和康庄校区,两校区相距约三公里。

第三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相结合,多学科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工程实践特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确立了立足北京,依托行业,服务首都,面向全国的发展定位;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和特色兴校战略。

第三章 招 生 机 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监察小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章 录 取 规 则

第六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由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实施高考 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100%—120%之间。按照各省市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对于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以考生实际考分安排专业。

第八条 录取专业时,按照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采用专业级差方式录取,即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下降一个分数级差,以等效成绩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依此类推。级差分数原则上为1-4分。

第九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按分数排队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如无专业可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做退档处理。已录取新生如果要求退档则按各省市退档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按专业级差确定专业时总分相当时侧重数学和英语成绩,实际考分相当,有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优先考虑;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两个专业要求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及格线,同时要求参加各省市组织的英语口试,成绩不低于及格线;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一般要求数学高考成绩不低于及格线。

第十一条 实行高考新方案的个别省市录取规则请参见附注。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定男女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为大学英语;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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