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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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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认真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制定,经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审核备案后实施,作为学校开展2008年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吉林农业大学,部标代码为10193,校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第四条 吉林农业大学是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吉林省教育厅主管的省属重点大学。招收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职专科生和成人招生。

第五条 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生毕业时颁发的证书的学校名称 为吉林农业大学。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有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设有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学校2008年面向全国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共计划招生4070人,其中普通本科4010人,高职专科60人。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和专业方向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机构,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状况,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省际间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录取原则

1、按学校志愿清原则录取。一志愿生源充足情况下,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最高不超过计划数的120%;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但不录取调剂志愿考生。

2、专业安排原则:对学校志愿相同的考生,制定5分的专业志愿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统一安排录取专业。未能满足专业安排条件的考生,如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如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安排专业时,学校承认考生的政策照顾加分。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

4、根据《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文件规定,我校2008年江苏省普通本科录取原则如下:

1)文史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理兼招类专业的选测科目历史、物理均可。

2)划线及投档办法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本科需符合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的基本填报志愿条件,我校承认江苏省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及照顾分。

3)录取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排序,根据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原则安排专业,当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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