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0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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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为湖北美术学院,学院代码为10523。学院简称为湖美、美院。学院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湖北美术学院南校区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棋盘街12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院隶属湖北省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本科招生的主要种类为: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对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艺术类招生按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坚实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各类高级专门美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系、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 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按照由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实行按专业招生。2007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200人,招生涵盖绘画、动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艺术设计学和美术学7个专业,21个专业方向(详见招生专业及名额分配表)。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

    第九条 报名对象及条件:

    (一) 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1、 符合《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者;

    3、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4、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健康标准者。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4、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5、 在任何一个专业考试考点被认定舞弊的考生;

    6、 报考我院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能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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