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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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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15:51:21    
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二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的考生,也可顶替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或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六、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免考:

  各类高等学校专、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参照本实施细则一、二条规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专科或本科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七、不予免考的课程: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课程,不予免考。

  八、办理免考课程手续:

  ㈠考生应在每次报名期间向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必须提供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各科成绩学分单、授课时数)及其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国家承认应考者学历证明一份。

  ㈡地、州、市自考办对考生提供的《免考申请表》、正本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进行审验和登记造册,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毕业生审核时上报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

  ㈢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免考审核小组经审核后,在《免考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免考课程审核批准后,《免考申请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备查,一份交地、州、市自考办存档,一份交免考考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时审核。

  考生提供的毕业证书原件、原学校的课程名称成绩单等,在办理申请免考课程手续过程中,办理好签收交接手续,审核结束后,由地、州、市自考办交还考生本人。

  ㈣用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顶替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可直接用证书原件替代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

  九、在办理免考课程手续过程中,凡有伪造、变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即将取消其免考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谋取了毕业证的,收回毕业证、注销毕业生资格和注册登记,并通知其单位。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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