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自治区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厅和财政厅于1988年4月5日,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精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8]新教考字02号),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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