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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计分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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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6    

 

 

为做好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计分标准说明如下:

一、考试项目及分数

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项目包括:立定跳远,占15分;原地掷实心球,占15分;女子800、男子1000,占20分。总分50分。

二、特殊考生的确认

(一)完全丧失运动能力并持有地市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的残疾考生;

(二)考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丧失参加体育考试能力的考生;

(三)因身体原因体育课休学半年以上或考前突发疾病的考生。

三、特殊考生的申报条件

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特殊考生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地市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证,由考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考生所在学校审核并进行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认定。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可先办理缓考手续,不能按时参加缓考的考生,按相关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四、考试评分标准

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计分标准(见附件)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结合我市学生实际情况制定。

(一)体育考试总成绩以整数呈现,小数点四舍五入。

(二)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确定,丧失参加体育考试能力的考生,体育考试成绩按以下标准计入升学总分:

1、残疾考生和考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丧失参加体育考试能力的考生,以40分计算;

2、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以28分计算。

 

 

附件:乌鲁木齐市2008年高中招生体育考试计分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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