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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 admin 院校招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招生简章

学院简介

隶属省委政法委,龙江唯一公办政法高等院校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高等院校,隶属于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由省司法厅代管,是东北地区唯一一所集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干部培训为一体的法学高等院校。

一流师资力量,成就公检法司安优秀公务员

学院拥有省内一流的法学教育师资队伍,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良好的政法系统培养环境,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建院以来,共培养法律人才4万余人,遍及全国,尤其集中于我省公安、法院、检查、司法、安全、监狱、税务、工商等系统的各级单位。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也已经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很多人被授予“优秀警官”、“优秀法官”、“优秀检察官”、“优秀政法工作者”、“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

教学质量优先,连续四年获司法部专业统考第一

多年来,学院不断深化改革,狠抓教学质量,注重实训实践教学,全面加强素质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在司法部专业课统考中连续四年获得第一名,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公务员考试培训,效果很好,司法考试最高分达到427分。在全省高职院校专升本连考中,2009年全省法律专业录取105人,我院占55名;2010年全省录取105人,我院占35名;2011年全省录取100人,我院占59名,以压倒性优势连年稳居榜首。2004年至2012年有近530名学生顺利升入黑龙江大学等省内知名高等学府就读本科法律专业。同时,学院另有专本衔接、成人本科、研究生学历班等各种教育形式,可以帮助学生获得本科、研究生学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学位。

全方位教学体系

我院秉承“以法律教育为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品质就业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行业和师资优势,着力打造高职转身本、“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高端就业途径。通过与对口单位合作培养的机制,专职导师“一对一”式的就业指导模式,先进的职业技能训练方法,为学生最大程度提供就业支持。

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办学

在与北大青鸟、东北林业大学、孙进教育集团等教育机构成功联合办学的基础上,我院又与中国政法大学正式签署了联合办学协议。双方就法律专升本、国家司法考试、法务秘书等教育项目开展广泛合作。

硬件设施完备,为学生发展提供保障

学院坐落在美丽的冰城哈尔滨,位于哈西新区的中心地段,交通便利。伴随着哈西地区的开发,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学院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了发展空间。一所充满生机和活力又具有特色的政法院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怀和支持下将以崭新的风貌阔步前进。

主要专业

法律事务

就业方向:毕业生主要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岗位群主要有检法系统书记员、助理、速录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律师及律师助理等。

法律事务(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方向)

就业方向: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工作人员,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书记官等。

法律事务(律师方向)

就业方向:可独立执业,具有较高素质的律师或律师助理。

法律事务(公务员方向)

就业方向:考取公务员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主要面向监狱劳教警察、司法所、县区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执法岗位。

法律事务(城市行政执法方向)

就业方向:在市政、税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应用型执法工作。

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务及物业管理方向)

就业方向:可独立执业,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部门从事房地产和物业的经营、商品房销售和房屋租赁法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法律文秘(法务秘书)

就业方向:检察院书记员、法院书记员、公安机关内勤、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文秘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文秘人员及企事业单位文秘人员等。

司法警务

就业方向:主要在法院、检察院等政府部门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助司法机关处理警务工作,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公安管理

就业方向:在公安、检察、边防、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侦查工作、刑事执法工作、安全保卫、侦破预防和控制犯罪工作的公安警察工作。

计算机应用技术

就业方向:计算机系统维护工程师、网站管理与维护工程师、计算机销售工程师,主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有关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网站等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同时可以从事计算机相关行业的咨询、市场调查、中介和营销等工作。

我院是警官、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证员的摇篮,是公、检、法、司、安各级机关领导起航的港湾。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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